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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区震毁水电站原则上不重建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不详  发布时间:2008-9-6 4:10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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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:景区震毁水电站不再恢复重建
 
 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出了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导则的通知”指出,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、地质公园、世界遗产地等国家和地方禁止开发区域内的水电站,已经损毁报废的,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。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  通知称,震损水电站的恢复重建工作,应按照震损情况调查、制定恢复重建方案、实施恢复重建工作、恢复重建工程验收的程序进行。恢复重建方案应按要求进行防震抗震研究设计,并满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。已损毁水电站的重建工作,参照新建水电站建设的有关程序执行,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程序。
  通知指出,根据震损调查报告,对不同震损程度的水电站,采取适当措施恢复重建。对于震损轻微的水电站,在确认不存在或已经排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,可在应急抢修基础上直接进行加固和修复,经调度同意先行恢复发电。此类水电站应在恢复发电后报省级发改委备案,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复核。对震损较重、震损严重的水电站,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复核,编制恢复重建方案并按有关要求审查后,按规定程序实施恢复重建工作。(周明)2008年09月03日08:31  来源:《中国证券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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